http://jilin.hteacher.net 2023-01-26 14:49 吉林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周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升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出去打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儿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向:“孩子读不读书是我们自家的事,你们少多管闲事。”
请问:
(1)该案例中李某和个体户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李某和个体户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剥夺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个体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招收未满16岁童工的条例要求。
(2)李某和个体户分别要接受来自以下法律法规的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中李某逼迫自己14岁的女儿放弃接受义务教育,提前辍学打工,违背了以上法律条款,所以需要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及教育机构的教育和处罚。
②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指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按照相关法规,材料中的个体户非法招收14岁的李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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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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